时间:2022/9/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发生后替别人顶罪的,一般构成窝藏、包庇罪。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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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20时许,谢爽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由房县红塔镇高枧往房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房县,与雷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谢爽立即打电话“”、“”报警和施救。随后谢爽电话联系其妻子何某告知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一会何某与自家餐饮所聘请的厨师罗某一起到达事故现场,谢爽将车钥匙交付给罗某后离开现场,交警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罗某以交验肇事者的身份接受处理交通事故,在进一步进行调查时,罗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才将其欲为谢爽顶罪的真实情况告诉办案警察。当晚交警多次传唤谢爽前往交警队接受询问,谢爽于次日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0日01时死亡。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道路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谢爽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无事故责任。

谢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杨西勇律师解答:

谢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爽虽然报了警,但没有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信息,也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罗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才将真实情况告诉办案警察,致使顶罪未遂。当晚交警多次传唤被告人谢爽前往交警队接受询问,被告人谢爽直到次日才到交警队接受调查,谢爽主观上具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动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杨西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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